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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中下游六家中院联合发布长江生态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九江中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13 浏览字号:[ ]
来源:九江中院 发布时间:2025-06-13

案例目录


一、侯某祥、肖某明破坏自然保护地案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申请强制执行倪某罚款案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某生态环境局与湖北某化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与某物流公司等五被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岳西县美丽水电站诉岳西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决定案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安徽省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邵某平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池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一



侯某祥、肖某明破坏自然保护地案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2年上半年,被告人侯某祥听人称在华容县注滋口镇新发村新安外洲上种植油菜赚了钱,在明知该地属于湖南省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且该区域内禁止进行开垦种植的情况下,仍然决定在保护区内种植农作物获利,并找到懂农业种植技术的被告人肖某明,邀其一同在保护区内种植农作物,承诺赚钱后分钱给肖某明。肖某明同意后,两人商议决定在该区域内种植小麦,由肖某明负责种植相关事宜,包括打土、播种和施肥等具体工作,由侯某祥负责协调关系及处理因抢占土地可能引发的纠纷。2022年10月30日至11月1日,被告人肖某明联系好操作旋耕机和播种需要的无人机人员后,购买小麦种子,安排旋耕机和无人机同期进场,边开垦土地边进行小麦种植,共计开垦土地面积322.5亩,种植小麦种子8000斤。2022年11月1日,华容县注滋口镇镇政府工作人员得知该情况后,立即赶往现场对开垦土地、种植小麦的行为进行了制止。小麦种下后,被告人侯某祥、肖某明经常到小麦地查看,并驱赶吃小麦的鸟类。2023年1月,两人商议对小麦进行施肥,于是,被告人侯某祥购买好肥料后,联系无人机对小麦进行了一次空中施肥。2023年3月,华容县注滋口镇镇政府工作人员得知种植小麦的生长情况后,立即电话通知侯某祥,告知自然保护区的湿地上不能种植农作物,责令侯某祥立即将已种植生长的小麦青苗全部铲除。侯某祥接到通知后,仅有选择性地铲除了约40亩小麦青苗,并拍摄了铲除的部分小麦青苗照片发给了政府工作人员,谎称已将种植的小麦青苗全部铲除。待5月中旬小麦成熟后,被告人侯某祥和肖某明立即雇请收割机收割小麦并予以销售。2023年5月17日在收割过程中,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

      经司法鉴定:被告人侯某祥和肖某明共开垦湖南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面积21.5公顷,折322.5亩。两被告人开垦种植小麦的行为,造成自然保护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苍耳大量繁殖,严重破坏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生态环境。案发后,被告人侯某祥和肖某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华容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侯某祥4万元犯罪所得和销售小麦的未结账款51,413元,共计91,413元。

      另查明,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侯某祥、肖某民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已达成由侯某祥、肖某明连带分期赔偿因其在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垦种植小麦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40,484元的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华容县人民法院认定,侯某祥犯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被告人肖某明犯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侯某祥犯罪所得人民币91,413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认罪服判,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长江流域是我国重要生态宝库和生态安全屏障区,其生态承载力是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基本保障。洞庭湖作为长江中下游的自然通江湖泊,是长江生态安全的“绿肺”和全球候鸟迁徙的关键驿站,通过调节洪水径流、维持湿地生态平衡,对长江流域防洪减灾和生态保护、保持生物多样性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湖南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作为我国第一批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保护区,既是长江洪水的“缓冲器”,也是流域生命共同体的“基因库”,在保护生物多样性、调节径流、改善水质、调节小气候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被纳入国家生态保护区域管控范围,实行严格的保护。为加大对破坏自然保护地行为的惩治力度,并与有关政策、法规相衔接,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增加了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规定。本案系因被告人在自然保护区违法开垦而引发的破坏自然保护地的典型案件。被告人为获利在湖南省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种植小麦,该行为造成自然保护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苍耳大量繁殖,严重破坏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有效维护自然保护区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彰显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筑牢国家湿地生态安全司法屏障的决心和成效。该案系2024年湖南省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案例二



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申请强制执行倪某罚款案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15日,倪某与“三无”采砂船船主缪某某商定于 2022年9月16 日凌晨在黄石江段牯牛洲水域实施盗采江砂。2022年9月16日0点30分,倪某指挥驾驶运砂船与缪某某指挥的采砂船在约定地点黄石江段牡牛洲水域碰头,并共同实施了盗采江砂行为。2022年9月16日凌晨 1 时许,倪某被长航公安分局黄石派出所发现,指挥运砂船逃离现场,行至棋盘洲大桥水域被截获。后该案移送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2023年7月24日,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对倪康作出处罚决定:1.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采砂船及盗采砂石 312.41 立方米,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处罚决定作出后,倪某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进入非诉执行程序。

审判结果

     一审审查认为:按照上位法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2023 年 7 月 20 日之后,对船舶运输非法采砂所获砂石的行为应当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进行处罚。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未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进行处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故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作出的黄水砂罚决字[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遂申请复议。

     中院审查认为:根据《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运砂船舶在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所采砂石,属于与非法采砂船舶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视同非法采砂船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依照《条例》的规定处罚。因倪康倪康指挥驾驶采砂船在采砂船直接装运盗采江砂,依法应当视同为非法采砂船舶,并非《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单纯从事运输非法盗采江砂的运输船。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作出案涉黄水砂罚决字[2023]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裁定不准予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强制执行申请,处理结果有误,应予纠正。

典型意义

      长江大保护已成为社会各界共识。在处理破坏长江生态环境案件时,要严格依照环保法、长江保护法要求,旗帜鲜明对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行为给予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向社会明确传递信号:任何损害长江生态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在每一起涉长江生态保护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准确把握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关系,要全面正确理解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让行政执法的效果通过非诉执行的司法程序兑现,为长江大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三



某生态环境局与湖北某化工公司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湖北某化工公司所属石膏堆场试放石膏浆时,因回水管道堵塞,致石膏液经排渗管溢流至防渗未完工场所产生渗漏,造成地下水污染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后果。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场查勘环境污染现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引导湖北某化工公司聘请第三方机构制定生态修复方案,从源头减量、中端控制、末端治理三方面进行污染治理。2022年,某生态环境局作为黄冈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向湖北某化工公司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委托鉴定机构编制监测方案、评估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经参考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因渗漏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21373420元的鉴定意见,某生态环境局与湖北某化工公司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湖北某化工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1373420元用于生态环境修复,赔偿数额分年度或分阶段执行,并明确了双方对周边地下水环境的持续跟踪监测义务以及不履行或瑕疵履行后果。

裁判结果

     2023年1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申请,依法公告后联合执法部门现场检查污染治理项目运行情况以及周边敏感水质监控、监测情况。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协议具备合法性、可行性,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司法确认条件,裁定确认协议有效。裁定生效后,经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回访,湖北某化工公司已建成运行湿排干堆工程,从源头减少86%渗滤液,累计收集处理污水246万吨,实现污水全处理达标外排;现已按约定足额支付两期赔偿款9998413元,并对外公开2023年1月至2024年9月地下水环境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典型意义

     本案系工业生产渗漏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在司法确认审查过程中将生态环境修复作为重要考量因素,现场查勘企业污染治理项目运行情况,确保环境修复方案切实可行。特别是结合生态环境恢复时间节点存在不确定性因素,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状况,兼顾企业持续经营健康发展与生态环境修复目标,参考专业鉴定意见,对双方达成分年度或分阶段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协议依法予以确认有效,赋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强制执行力。同时,做好生态环境修复的“后半篇文章”,联合执法部门共同回访鼓励企业通过污染治理项目修复环境,提高防范环境污染事故能力,督促企业主动履行生态赔偿和水环境监测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在履行司法职能中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全方位司法服务与保障。



案例四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与某物流公司等五被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4日02时12分许,被告某物流公司所属赣FA8311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赣F50B3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与被告某运输公司所属豫EE9939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彭泽县马当镇530国道相撞,导致F50B3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装载的危化品(甲基叔丁基醚)泄漏危害环境。经彭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本次交通事故某物流公司驾驶员负主要责任,某运输公司驾驶员负次要责任。赣FA8311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赣F50B3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抚州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和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车辆赣FA8311还在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并特别约定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120万元。豫EE9939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安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上述各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彭泽县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采取了相应措施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相应处置。经鉴定,本案事故中甲基叔丁基醚泄漏造成的地表水环境损害费用为670950元,应急处置费用为167340.75元,环境损害鉴定费用为20000元。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与侵权人磋商未能达成一致,遂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侵权人立即对受损环境进行修复,如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应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应急处置费用、环境损害鉴定费用及律师代理费共计868290.75元,并要求相应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物流公司和某运输公司的车辆相撞导致危化品(甲基叔丁基醚)泄漏危害环境,应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由于事故车辆所在公司分别向保险公司进行了车辆投保,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一审判决除律师费10000元由某物流公司和某运输公司按责任比例承担外,相应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及环境损害鉴定费用共858290.75元分别由某财产保险公司抚州支公司和某财产保险公司安阳支公司按照责任比例承担。一审宣判后,某财产保险公司抚州支公司和某财产保险公司安阳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两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使车内装载的危化品(甲基叔丁基醚)泄漏引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也是江西省首例由政府职能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特殊车辆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危化品流入地表水,严重损害周边生态环境。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经与各赔偿义务人磋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认定环境侵权人应对受损环境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并结合鉴定意见,根据根据各方过错情形,合理分配侵权人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时,鉴于本案侵权责任人明确表示不愿自行修复,相应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应由其所属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为了保障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由九江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对受损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更为适宜,相应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则由某财产保险公司抚州支公司和某财产保险公司安阳支公司在其保险范围内承担,灵活处理了行为修复与替代性修复之间的关系。该案的审理正是人民法院积极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努力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境、助力九江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长江经济带重要节点城市的具体体现。



案例五



岳西县美丽水电站诉岳西县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行政决定案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1994年国务院确定鹞落坪自然保护区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001年原国家环保总局批准了《国家级鹞落坪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01-2015)》。2005年美丽水电站在位于鹞落坪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包家乡鹞落坪村开工建设。2006年岳西县水利局批复同意建设。2009年岳西县环境保护局以美丽水电站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为由,补办环评批准手续。2017年安徽省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等先后对鹞落坪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督察,要求迅速查处。岳西县环境保护局经立案调查,认定美丽水电站是在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后建设,机房、明渠和涵洞位于鹞落坪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蓄水坝位于保护区的核心区。岳西县环境保护局作出岳环责停字【2017】15号《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责令美丽水电站立即停止生产;作出岳环限拆字【2017】04号《责令限期拆除设施设备通知书》,责令美丽水电站限期自行拆除电站上网断路器,移除主变压器。美丽水电站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确认《责令限期拆除设施设备通知书》违法。

裁判结果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美丽水电站在鹞落坪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建设水电站的行为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依法应予关闭、拆除。水电站建成后,虽然经过岳西县水利局补办了批准手续,但并不影响岳西县环境保护局对违法建设事实的认定。岳西县环境保护局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美丽水电站诉讼请求。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引发的行政案件。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及自然保护区较多,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述区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时,需要坚持保护优先的理念,正确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将构建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三大红线作为重要因素加以考量,保障重点区域实现扩大环境容量和生态空间的重要目标。鹞落坪自然保护区内有大别山区现存面积最大的天然次生林,植物区系复杂,生态系统完整,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及涵养水源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鹞落坪自然保护区设立在先,美丽水电站建立时虽然取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复,但该水电站机房建设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蓄水坝建设在保护区核心区,违反了《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人民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认定美丽水电站应予关闭和拆除,为保护长江流域自然保护区提供了坚强的司法后盾。该案入选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六



安徽省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邵某平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池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安徽省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取得采矿权,期限至2021年10月23日。因该公司的矿山位于大历山风景名胜区及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已列入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责任清单。经东至县政府研究决定对该公司矿山予以关闭,并于2017年12月2日下达通告。2018年5月3日,原池州市国土资源局通知该公司注销其持有的采矿许可证。2017年11月12日,该公司委托他人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进行设计,申请对已开采的矿山Ⅱ采区进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并于2018年1月12日复函通过专家组评审,核定该工程方量为56.2455万立方米。但该公司并未严格依据该设计方案进行恢复治理,而进行超了范围开采。经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4地质队进行核算,该公司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期间实际动用水泥用石灰岩矿及建筑用白云岩矿资源总量90.87万立方米,比治理设计工程量超34.62万立方米,合计93.27万吨。经东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公司非法开采水泥用石灰岩矿及建筑用白云岩矿价格认定基准日市场均价(不扣除开采成本)30元/吨,通过测算,认定总价格为27981000元。

      2021年1月份,安徽大学提交该公司矿山生态现状调查报告,认为:评价区生态环境因矿业活动而失衡,主要是局部生境被破坏、水土流失、局部景观被破坏,表现为露天采矿改变了该矿坑原始地貌、土壤、保水力等生态因子,对生境造成影响;直接破坏了地表土层,造成地表植被破坏,土壤元素流失等,再加上水力、风力等的侵蚀影响,致使矿坑土地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失调,生物生产能力逐渐下降;破坏山体结构,表现形式为地表塌陷、山体滑坡、地表土壤侵蚀、石漠化、边坡不稳定等,易发生滑坡、泥石流(落石)等地质灾害。2021年3月15日,浙江盛光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市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联合体中标舜盛公司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整改工程,项目预算总费用为57011659.63元。

      该案审理过程中,东至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起诉人向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安徽省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邵某平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32565969.04元、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鉴定评估等费用1095200元及惩罚性赔偿金1399050元。

裁判结果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认为,安徽省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过程中,明知该工程核定开采量及设计范围的情况下,超治理范围开采水泥用石灰岩及建筑用白云岩93.27万吨,合计价格27981000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单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某公司系单位犯罪,邵某平系该公司直接负责人及实际控制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该公司、邵某平超范围开采行为导致矿山生态环境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两被告承担生态修复、评估鉴定费用以及惩罚性赔偿金等合理损失损失共计28726667.79元,予以支持。

    该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2021)皖1721刑初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安徽省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二、被告人邵某平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三、继续追缴被告单位安徽省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七百九十八万一千元(¥27981000元),上缴国库。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安徽省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因非法采矿所需生态修复、评估鉴定以及惩罚性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8726667.79元,邵某平对前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安徽省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邵某平不服上诉至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案涉公司及其负责人邵某平非法采矿的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的流失,更造成了当地生态环境严重的损害,特别是给大历山风景区带来了不可修复的损害,在被列入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责任清单后,仍借恢复治理之名进行非法采矿,危害后果严重,并造成了极为严劣的社会影响。该案判决安徽省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邵某平一次性赔偿因非法采矿所需生态修复、评估鉴定以及惩罚性赔偿金28726667.79元,切实以强有力的司法手段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筑牢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司法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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