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法院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掀起全民禁毒的热潮,在第38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九江市辖区法院集中宣判了6件7人涉毒犯罪案件,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刑罚。学生群体及群众共计200余人旁听了庭审。
2024年10月下旬,王某璐(另案处理)与陈某平(已判决)、被告人刘某、刘某桐三人商议,由其提供含依托咪酯(或美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给陈某平等三人在湖口县进行贩卖,并由陈某平负责保管电子烟弹,刘某、刘某桐负责寻找买家。10月27日,陈某平三人从九江市区王某璐处取得含依托咪酯(或美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和2根烟杆后返回湖口县。刘某等三人先后三次卖给未成年人余某平11个电子烟弹,其余的电子烟弹均被刘某、刘某桐等人吸食。11月12日至13日,刘某桐与余某平(另案处理)、刘某桐与王某璐分别卖给张某辉含美托咪脂成分电子烟2个、3个。刘某桐通过微信转给王某璐毒资共计3300元,剩余毒资560元被刘某桐和余某平使用。2024年11月3日至13日,被告人刘某、刘某桐多次共同或单独在合租的小汽车上或宾馆房间内容留多人(其中含多名未成年人)吸食含依托咪酯(或美托咪脂)成分的电子烟。
湖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刘某桐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情节严重,同时均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两人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应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均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遂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聚众斗殴罪(判处缓刑的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刘某桐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
2024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胡某在九江市某小区门口或地下车库先后11次向曹某、廖某彩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通过微信转账和现金方式收取毒资共计人民币4500元。
濂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毒资、预缴罚金等量刑情节,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24年12月15日至18日,被告人周某先后两次共卖给陈某兵4个含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收取毒资1600元。
瑞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24年4月,朱某旭知道被告人胡某在贩卖依托咪酯电子烟,便与张某某(未成年人)商议以购买为名在交易现场抢劫依托咪酯电子烟,同时将胡某微信账户推给张某某。同年4月2日张某某通过微信与胡某联系称想购买3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并约定好价格,同时邀集于某某(未成年人)一起抢劫。当日,胡某联系上线王某某(未成年人)约定好购买数量及价格,后从王某某指定的送货人周某处购买了3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当日19时左右,胡某在某小区路边,打算将电子烟弹卖给张某某、于某某。张某某二人以试吸为由取得电子烟烟弹后,于某某用脚将胡某踹至旁边车辆,二人趁机拿着3个电子烟弹逃离交易现场。
九江经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犯罪未遂,其还具有坦白、立功、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4年9月底至2024年10月初,被告人陈某先后三次在某酒店开房并提供依托咪酯电子烟容留张某及两名未成年人尹某、殷某吸食。陈某经公安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庐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依法从重处罚;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5年2月16日晚,被告人程某旺在其个人驾驶的小轿车里先后两次容留未成年人陶某某、彭某某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同年2月24日,程某旺主动向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都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毒品不仅摧残个人的身心健康,让瘾君子在虚幻中迷失自我,使身体机能逐渐衰败,破坏家庭和谐完整,使亲人陷入无尽的痛苦,更危害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威胁社会稳定与和谐。我国法律始终秉持对毒品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彰显了国家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希望广大群众能够正确识毒、拒毒,积极参与到禁毒斗争中来,发现涉毒线索及时举报,共同营造绿色无毒的美好家园。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