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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5)摘要》,其中九江法院审理的一案例入选。
“内外勾结型”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及 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 【案号】 一审:(2024)赣0402刑初192号 二审:(2025)赣04刑终70号 【裁判要旨】 外部单位以高薪酬、高职务等条件利诱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或竞业限制期人员获取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合法知悉或者持有的商业秘密内容披露或者允许他人非法使用的,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明知侵权人违反保密义务出售商业秘密,仍帮助其对技术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的,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共犯。因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顾问费、服务费、指导费等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均属于违法所得。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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