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顺利实施,确保法典实施后新旧法律适用平稳衔接,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在江西九江组织召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稿)》调研论证会。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兆祥出席并主持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生态环境部等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同志,特邀高校专家学者,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民一庭、民四庭、行政庭、研究室等部门相关同志,湖北省、广东省、江苏省、山东省、重庆市、江西省高院环资庭代表共20余人参加调研座谈。 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详细介绍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稿)》的起草背景、基本内容和总体结构。与会人员围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稿)》中的条文表述、实践可行性进行深入研讨与论证。并结合本单位部门职能实际,对涉及的重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吴兆祥在总结发言中指出,本次会议内容充实、研讨深入,有效汇聚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智慧,为司法解释稿的进一步完善理清了整体思路。会后,将对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细致梳理和深入研究,并充分吸收采纳,加快推进司法解释出台进程,切实提升环境司法保护水平。 与会人员对九江法院近年来围绕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长江经济带重要节点城市目标,探索创新环资审判机制,全面提升环资司法水平的经验做法予以充分肯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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