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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九江法院2个案例入选
来源:九江中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8-24 浏览字号:[ ]
来源:九江中院 发布时间:2026-08-24

近日,江西高院发布5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九江法院2起案例入选。详情如下: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诉某马术俱乐部等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底至2025年3月,某马术俱乐部、胡某甲、胡某乙、陈某某违反湿地保护法关于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的规定,在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占用鄱阳湖湿地经营马术、越野摩托车等项目,破坏了湿地生态环境和越冬候鸟栖息环境。经营期间,某乡政府、某县林业局曾先后向某马术俱乐部下达责令停止破坏湿地整改通知书,但上述四被告未予整改。经鉴定评估,四被告占用湿地违规经营行为造成生态环境功能损失29742.5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1082.6元。

调解结果

  经指定管辖,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检察机关提起的该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审理过程中,四被告对检察机关起诉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四被告立即停止在涉案的鄱阳湖湿地内经营马术及越野摩托车项目。2.四被告共同承担破坏湿地造成的生态环境功能损失29742.5元及鉴定费用5000元。3.四被告在2025年11月底前共同对破坏的涉案湿地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并通过第三方验收评估。若未如期通过验收,则由四被告平均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1082.6元,即各自承担10270.65元。4.立即删除社交平台相关不当宣传内容。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对上述协议依法公告后,向双方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规定:“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违法占用、开采、开垦、填埋、排污等活动,导致湿地破坏的,违法行为人应当负责修复。”鄱阳湖湿地是我国重要生态屏障,也是候鸟重要栖息地。随着网红户外业态的兴起,一些违法行为人未经许可在湿地开展马术、越野等经营性活动,造成植被损毁、土壤板结、破坏候鸟栖息环境,成为鄱阳湖湿地保护面临的新型风险点。本案始终坚持生态优先、损害担责的审判理念,明确侵权人既要承担湿地生态功能损失,也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从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生态修复、舆论纠偏等多角度保护鄱阳湖湿地,积极引导市场主体与社会公众敬畏湿地生态价值、恪守湿地保护法律底线。

张某某诉金某某、钱某某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承包种植莲藕的池塘,与金某某、钱某某承包种植水稻的稻田相邻。2023年7月,金某某、钱某某雇人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丁草胺用于封草。次日,张某某发现其莲塘藕叶出现药害症状,莲叶失绿、黄化、边缘干枯。张某某遂向某县农业农村局投诉,该局组织双方调解未果。2023年8月,张某某自行委托机构对其莲藕死亡与他人喷洒农药的因果关系、损害面积与经济损失进行鉴定,鉴定确认构成因果关系,造成经济损失共计81752.32元。张某某依据上述鉴定意见起诉至法院,要求金某某、钱某某赔偿损失并承担鉴定费用30000元等。诉讼中,金某某、钱某某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但鉴定机构以时间较久无法准确鉴定为由,终止了鉴定。

裁判结果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损害因果关系、经济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资格、鉴定程序合法,对该鉴定意见依法予以采信。因张某某的莲藕收入减少除药物侵害,还受到市场和自然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故酌定金某某、钱某某承担张某某莲藕损失及鉴定费用的70%,即(81752.32+30000)×70%=78226.62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施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无人机植保等智慧农业技术的广泛普及,极大提升了农业生产效率,但如操作不当,极易引发农药飘移、跨界污染等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本案的公正审理契合了生态环境法典关于农药规范施用、防范农业面源污染的立法精神。一方面,强化智慧农业作业人员的审慎注意义务,促推从业者规范操作流程、提高污染防控意识;另一方面,细化了农业环境侵权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责任裁量规则,以司法裁判守护智慧农业发展,助力绿色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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