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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人勿近,后果自负”,狗咬伤人后主人说有警示牌,法院怎么判?
来源:现代快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2-24 浏览字号:[ ]
来源:现代快报 发布时间:2018-12-24

  江苏常州的王某到朋友家去吃饭,途中却被楼道间的狗咬伤。为此,王某起诉到法院索赔。狗主人则称,自己是合法养狗,还设置了警示牌。近日,常州市金坛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今年 7 月,王某前往居住在某小区 6 楼的朋友家中吃饭。当走到三层半楼道间时,被一户居民朱某饲养的阿拉斯加宠物狗咬伤。王某随即在朋友的帮助下前往医院清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疫苗。

  事后,王某诉至金坛区法院,要求朱某支付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以及精神抚慰金,合计 8000 元,要求朱某预付可能发生后遗症的费用 5000 元。

  对此,被告朱某则辩称,已经办理了养犬登记证及动物健康免疫证,是合法养狗,其宠物狗性格温顺从不咬人,并且已用铁链束缚住,并设置了 " 生人勿近,后果自负 " 的警示牌,原告王某无视警示牌,因此朱某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双方争辩的焦点为,朱某对其饲养的动物按照要求办理了相关证件,饲养过程中用铁链束缚并且设置了警示标牌,是否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和警示义务,能否减轻和免除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因此,《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采取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动物饲养人的减轻或免责事由只有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使动物饲养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也不能免于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朱某辩称王某挑逗其宠物狗,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再者,朱某将宠物狗饲养于两层楼道之间,这属于人人均可涉足的公共空间,即使其用铁链束缚并且设置了警示标牌,也不能认定其已经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其本身对饲养动物侵权的后果也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判决朱某支付王某被宠物狗咬伤所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合理损失。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原告伤情及实际就医情况,未达严重后果,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预付可能发生后遗症的费用,因未实际发生,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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