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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周文利:《民法典》总则编规定了什么?
来源:九江政法微信公众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9-01 浏览字号:[ ]
来源:九江政法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0-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规定了什么?

——兼说总则编的时代特征与中国特色

九江市司法局局长、公职律师 周文利

要问2020年全国“两会”最大热点是什么,对时事稍加关注的人们都可以给出明确的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表决通过。这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贯彻实施宪法的重要手段,开启了我国法治的新时代。今天讨论的是与公民日常生活最息息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编——总则编的内容与特点。

民法典总则编是民法典的框架和纲领

民法典的编纂,需要一部承担框架、纲领功能的总则编。我国原有民事法律体系庞大、内容繁杂,要打通整个民事法律体系的经脉,不一致的地方要统一,滞后的地方要更新,欠缺的内容要完善。因此,编纂民法典也就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要通过系统编纂,使民法典发挥“1+1+1+1>n”的效果。要实现这种效果,除了具体条文要规范到位,更重要的是搭建好民法典的纲领、框架,做到纲举目张。民法典总则编基本承继了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的规定,确立了普遍适用于各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基本原则,消除了以前颁布的法律间的冲突和矛盾,构建了民事法律体系的框架、纲领,使整个民事立法体系更加和谐,更富有内在的一致性。

民法典总则编具体规定了什么?

民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基本原则是什么?为什么胎儿可以继承遗产,八岁的小孩可以打酱油?为什么借款可以起诉要回来而赌债法院却不支持?为什么律师在法庭上签订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生效?又为什么父母可以当然地代小孩签字?为什么别人欠我钱,必须在一定期间主张,否则法律不保护?以上生活中的种种问题,都可以在民法典总则编中找到答案。总则编中规定的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代理、时效等制度,系统回答了什么是民事主体、民事主体享有什么样的权利、以什么样的方式取得权利、以及权利如何行使等问题。

(一)民法典总则编确立了民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民法典》总则编第一条就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民法典》。"

《民法典》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确立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六大基本原则。

(二)民法典总则编完整界定了民事主体

《民法典》中的“人”称为民事主体,“人”是民事活动参与者、权利的享有者、义务的履行者、责任的承担者。“人”,可以是自然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可以是可以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人组织,还可以是不具备独立人格的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自出生时起取得民事主体资格,至死亡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因此,胎儿不是“人”。但民法典总则编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即胎儿在特定情况下被视为是法律上的“人”。

《民法典》将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的能力按年龄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基于我国经济社会的进步,小孩的智力发育提早,《民法典》也就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由原来的十岁调整为现在的八岁,这就是八岁小孩可以打酱油的道理了。

(三)民法典总则编最充分地宣示了民事权利

相对于其他有成文民法典的国家,我国民法典在总则编中以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系统全面地确认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进一步丰富了民事权利的类型和内容,构建了较为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充分显示了《民法典》作为“权利宣言书”的作用。强调对权利和其他利益的双重保护,体现了民法典立法的开放性,最大范围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

(四)民法典总则编明晰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法谚云:“法不禁止即可为”。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是民法典作为权利法所赋予的应然之义。法律需要对民事主体实施的法律行为予以积极或否定的评价,才能界定权利的边界,促使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

民法典总则编的时代特征与中国特色

民法典的诞生,回应了时代需要和难题,必然深深地打上它所处的时代和国家的烙印,并成为这个国家和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

(一)民法典让个人活得更有尊严

1、失能老人须监护。《民法典》总则编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明确了因疫情等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的安排。因突发情况导致被监护人无人照料的,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临时生活照料措施。《民法典》总则编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3、强化了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保护。《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4、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被随意侵犯、收集、买卖的情况日益突出。为此,《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为确保信息安全,首次区分了个人信息和隐私,将不能为隐私所包容的个人信息均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回应了新技术对法律的挑战。

5、人格权受到侵害的诉讼时效安排。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民法典让家庭更加稳定和睦

1.突出家庭养老育幼功能。突出家庭理念,以家庭监护为基础,并通过监护人资格撤销、恢复、成年协议监护等具体制度来细化落实,进一步承认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主体地位,以有利于发挥家庭在组织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户”也成为家庭在法律上的重要称谓。《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这一规定更是展现了维护家庭和睦团结的立法导向。

2、再次强调抚养赡养义务。《民法典》总则编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上述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有规定,此次总则编中再一次强调作为父母和成年子女的家庭责任,充分弘扬了我国的传统美德。

(三)民法典让社会更加公平正义

为匡正社会风气,将见义勇为的行为通过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彰显了立法对救助人的宽容,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全社会见义勇为、崇尚正义、友善和睦的善行义举。为促进全社会尊崇英烈,扬善抑恶,《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八十五条旗帜鲜明地规定了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保护。这些规定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直观体现。

(四)民法典让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民法典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民法典》总则编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既传承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传统文化思想,又体现了绿色发展理念。将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典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我国民法典回应21世纪资源和生态环境矛盾日益突出这一时代特征的重要立法举措,也是对传统民法基本原则体系的重要创新。

(审核:九江学院政法学院  李军政博士  汪旭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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