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共九江市委政法委员会
加入收藏
法学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学会
【民法典宣传】《民法典》物权编所有权分编规定了什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9-23 浏览字号:[ ]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所有权分编规定了什么?

——基于与《物权法》所有权部分相比较的视角

九江学院政法学院博士  李军政


      所有权是法律效力最完整和最强大的物权。作为民法所保护的最重要、最典型的财产权,其不仅与万千社会公众的关系更为密切,是人民群众的生活基础,也在法律体系乃至国家经济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完善的所有权制度不仅起着保护人民群众的劳动所得、进而实现“有恒产者有恒心”的重要作用,更给了万千企业经营者以创造财富的信心和动力,因而也是企业生产经营和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的基础。
      《民法典》物权编所有权分编基本沿用了《物权法》第二编所有权部分的体例和内容。不过,它在对后者承继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基于进一步加强对所有权人的保护和救济的基本理念,又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和补充规定。下文以本分编较之《物权法》的新增或完善规定为主线进行解读。

 《民法典》第四章在规定所有权基本权能的前提下,规定并完善了所有权的社会义务及其因此获得“及时足额”补偿的权利。根据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较之《物权法》,新增的“及时”二字,不仅体现了对所有权更大的保护力度,更是对公权力行使程序的约束和完善,从而助力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民法典》第五章清晰地界定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财产范围,不仅是对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这一法律原则的具体贯彻;更在第二百五十五条、二百五十六条和二百五十七条从《民法典》所应有和特有的民事主体角度完善规定了国家所有权的具体行使方式:由相关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以法人的身份行使国家所有权或享有国家出资人地位;对于集体所有权,则在第二百六十二条较之《物权法》强调了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法律属性。

此外,《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农村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状况的知情权、查阅复制权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公布集体财产状况的相应义务,从而用民法所特有的权利义务的方式完善了集体所有权的保护程序。

《民法典》第六章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属界定及其行使方式。较之《物权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增加规定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应依法依规进行并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协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范围及相应程序进行了补充规定:在“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的基础上,对于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等一般事项,降低了业主表决的要求,仅要求“双过半的业主同意”;而对于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这些重大事项,则要求“双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此外,《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明确要求“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第二百八十一条明确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并清晰地界定了其使用用途和方式:“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此外,本条基于“有权利就有救济”的民法理念,一并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从而强化了对业主知情权和决策权的保护。
 关于业主共有部分所产生收益的归属问题,《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契合于“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针对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下的公共利益需求,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为使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业主侵权纠纷时更加有法可依,也为了能够降低业主作为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列举规定了“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等六种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法典》第七章“相邻关系”在总体界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用八个条文的篇幅列举规定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在处理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建造修缮建筑物、通风采光、弃置废物和固体、气体、液体等污染物以及排放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的处理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在没有相关规定时遵守当地习惯。其基本规制理念在于相邻不动产所有权基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合理限制与必要延伸。

 《民法典》第八章“共有”规定了两个以上组织或个人共有不动产或动产时的权属关系。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关系一般存在于婚姻、家庭或亲属关系之间。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则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较之《物权法》,第三百零一条在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进行处分或作重大修缮之外,增加规定了“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章是关于“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即在生产、买受、继承等所有权取得的常规方式之外对所有权归属的特别规定,旨在为定分止争、物尽其用、保护交易安全等民法价值的实现提供制度支持。本章规定了四种特别取得方式: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孳息收取、添附。关于善意取得制度,本章沿用《物权法》的规定,继续贯彻了“以牺牲静态的所有权为代价保障动态的善意的交易安全”的基本价值理念;关于拾得遗失物制度,在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的基础上,第三百一十七条进一步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同时,第三百一十八条出于加强对所有权人保护的考量,将遗失物公告认领的时间期限由原来的六个月延长至一年,即,“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关于添附制度,不仅是《民法典》兼收并蓄、将司法实践中较为成熟的规则予以成文化的体现,其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更是贯穿所有权分编、乃至整个物权编的基本理念之一。

声明:九江政法网 © 版权所有

中共九江市委政法委    投稿邮箱:mailjjzfw@163.com

赣ICP备17017239号-1    公安备案号:36040302000207    九江政法网 © 2017版权所有

九江政法
微信公众号
意见箱:
mailjjzf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