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共九江市委政法委员会
加入收藏
法学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学会
《民法典》问答之总则编、物权编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0-13 浏览字号:[ ]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13

《民法典》知识问答之总则编

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 杨

《民法典》知识问答之物权编

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小磊

《民法典》知识问答之总则编

Q

胎儿尚未出生,父亲因意外去世,胎儿对父亲遗产是否有继承的权利?

A

胎儿有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Q

阿明今年8岁,沉迷于看直播,玩网络游戏,某天父母发现阿明给某主播打赏5万元钱,阿明父母能否追回这5万元钱?

A

只要阿明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都是可以依法追回的。《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Q

老许早年丧妻,儿子不孝,担心自己得老年痴呆后受到儿子儿媳虐待,老许可以和自己的多年好友老赵约定由老赵担任监护人吗?

A

可以与老赵书面形式约定其担任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Q

父母因为新冠肺炎疫情被隔离,独留年仅4岁的孩子在家,那孩子谁来照顾?

A

由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来照顾。《民法典》第34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Q

被监护人长期遭受监护人虐待,能否申请更换监护人?又应该由谁申请?

A

可以申请变更监护人,变更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进行监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可以申请更换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36条规定:“①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②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Q

因小明遭到父亲虐待,父亲监护权资格被撤销,那更换后的监护人能否请求小明父亲支付抚养费?

A

有权请求。根据《民法典》第37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Q

甲借给乙十万元,后来乙失踪了甲找不到他人,那甲借给乙的十万元钱要怎么要回来?

A

甲可以待乙被宣告失踪后向其财产代管人要求实现债权。根据《民法典》第42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民法典》第43条规定:“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Q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由于清算义务人消极懈怠不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债权人如何进行权利救济?

A

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70条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Q

盛隆公司与长宏公司的分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现盛隆公司已将货物运送给了长盛公司的分公司,但长盛公司的分公司没钱付款,盛隆公司如何进行权利救济?

A

盛隆公司可以要求长宏公司和分公司共同承担付款义务。根据《民法典》第74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Q

网络游戏玩家的游戏账号被人恶意注销了,玩家可以申请法律保护吗?

A

可以,网络虚拟财产、网络游戏的装备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审核:九江学院政法学院 李军政博士)

《民法典》知识问答之物权编

Q

《民法典》的物权编管什么?

A

管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民事关系,例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相邻关系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205条。

Q

是不是所有的物权都必须登记?

A

不是。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例如矿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209条第2款。

Q

小明在江西省德安县城购买了某小区的二手房,签订合同后,小明想去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请问小明应该到哪里去办理过户登记?

A

不动产过户登记由该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因此,小明应当到德安县不动产登记局办理过户登记。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210条。

Q

小华最近在小区散步遇见一位长得英俊不凡的先生,双方碰见的次数多了,知道彼此都是小区住户,会点头致意。某天小华突然好奇想知道那位英俊先生家底怎样,想去不动产登记局查询他的房产登记信息,请问可以吗?

A

不可以。法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而小华既不是权利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不能因一时的好奇心就去查询别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218条。

Q

2020年7月3日,柴桑区不动产登记局来了一位自称王丽的女士和一位自称刘荣的先生,两人称来办理柴桑区沿河北路104号1栋1单元201室的房屋买卖过户,带了房产证原件、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上写明卖方为王丽,买方为刘荣),但这位自称王丽的女士只带了名为王丽的身份证复印件,称原件昨天不小心丢失了,还没来得及补办,请不动产登记局的人通融一下,先帮忙办了过户登记手续。请问下此时柴桑区不动产登记局的工作人员能直接为两人办理过户手续吗?

A

不可以。法律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职责查验申请人的必要材料,因此必须查看王丽的身份证原件,以防出现冒名顶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212条。

Q

儿子马上要上中学了,为了方便照顾孩子上学,爸爸刘鹏想在儿子将要就读的二中旁边的实华小区买一套80平方米左右的住宅房。刘鹏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这条求购消息。不久,刘鹏接到一个叫李林的先生的电话,称自己有一套二中旁边的实华小区的二手房。双方约在了茶楼面谈,李林带来了一本房产证复印件,上面写的是所有权人李林。刘鹏在面谈中询问李林房屋是不是还有其他权利人?李林说是自己一个人的。之后刘鹏为了保险起见,约李林一起去房产局查询该房屋的档案,结果查询不动产登记簿上显示该房屋是李林和赵美二人共同共有,且有抵押贷款。请问下该房屋的物权到底应以哪个为准?

A

应当以房产局的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法律有规定,房产证书记载的事项如果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后续:原来这套房屋是李林和赵美婚姻存续期间买的,虽然房产证上只写了李林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了李林和赵美二人共同共有。去年8月12日李林和赵美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了,当时因为房屋还有贷款没还完,双方对房屋还没有分割处理,因此还在二人名下。现在李林得知赵美又找到了新的对象,心里不服气,就想悄悄把这房屋卖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217条。

Q

不动产登记费是根据不动产面积大小或者总价高低来按比例收取的吗?

A

不是的。不动产登记费是按件收取的,一般金额很低,大多是1000元以下,有的项目登记费只收10元。还有的登记费免收,例如预告登记,不收登记费。

Q

2019年10月5日,小强在浔阳区将自己的一辆北京现代小汽车出售给小松,双方签订了一份《车辆买卖协议》,小松在签订协议当日支付了全部购车款3万元,本来约定了3日后来提车,但第二天因小松远在北京的父亲突发重病入院,小松急忙赶去了北京,车子也没来得及提走,还在小强家车库里放着,也未办理过户手续。2019年10月10日,小强又以更高的价格4万元将该辆小车出售给了小成,小成不知道此车之前还卖一次,查看了汽车行驶证的确在小强名下,所有权人登记为小强,于是支付了4万元给小强,当日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该辆小车登记到了名下,并且,当天小成即把车开走了。小松在2019年11月1日得知后,要求小成把车辆交给自己,但小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请问:该辆小车的物权应归谁?

A

该车应当归小成所有。因为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其物权的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225条。

Q

网络游戏玩家的游戏账号被人恶意注销了,玩家可以申请法律保护吗?2018年国庆节期间小高因姑婆过世回家,发现小刘的桌椅放到了自己家的杂物间,非常生气,责问小刘,并要求小刘立即搬走。结果小刘脾气很冲,说小高真小气,闲着也是闲着,放一下又不会死人。双方发生冲突,小高于是向法院起诉了。请问:1、小刘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小高的物权?2、如果是,小高能否要求小刘将桌椅搬走恢复杂物间原状?

A

1、小刘的行为是明显的物权侵权行为。因为该杂物间是小高夫妻俩在自己合法拥有的宅基地上建造的,小高才是杂物间的所有人,物权归小高夫妻。小刘未经小高同意擅自开门放桌椅到杂物间里,侵害了小高的物权,是违法行为。

2、小高有权要求小刘立即将侵占的杂物间恢复原状,因为小高是无权占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231条、第233条、第235条、第237条。

声明:九江政法网 © 版权所有

中共九江市委政法委    投稿邮箱:mailjjzfw@163.com

赣ICP备17017239号-1    公安备案号:36040302000207    九江政法网 © 2017版权所有

九江政法
微信公众号
意见箱:
mailjjzf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