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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主要亮点解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10 浏览字号:[ ]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

主要亮点解读

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辉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内容涵盖七编,即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计1260个条文,涉及从胎儿出生到死亡的各种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

《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主要内容

《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共八章132条,包括: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内容。“通则”顾名思义,是指合同编的一般准则及通用规则。该分编主要规定了合同的调整范围、合同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的订立方式、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的不同形式、合同的一般内容、合同的履行原则、合同变更和转让的方式、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等内容。另外,需要特别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464条规定,民法典合同编调整范围主要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但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也不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

如何订立一份完美的合同

订立合同不难,但订立一份完美的合同却不容易。从合同形式来看,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协议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大家需要关注的是,凡是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都视为书面形式。比如:日常生活中大家经常用到的微信、短信记录等,也完全有可能成为合同的特殊书面形式。

要订立一份完美的合同,除了要求当事主体合法并适格外,关键在于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必备要素,同时还要做到表述严谨、内容清晰,尽量不产生理解上的歧义或约定不明与约定不清等情形。合同订立过程一般采取“要约”和“承诺”方式。“要约”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必须具体确定,同时要明确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即告成立。“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一般要求以书面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生效之时,即为合同成立之日。《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上述“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实际上就是“承诺”的具体表现形式。

合同效力的认定

一般情况下,依法订立的合同,自签订成立之时起生效。但也有例外情形:一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如:约定一定期限届满或一定条件成熟后生效;二是法律对合同生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如: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就需要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后方能生效。什么才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合同订立作为民事行为的一种,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才有效: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由此可见,合同成立不能完全等同于合同生效,一般情况下先有合同成立,再有合同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必须要具备法律规定的三个条件,否则合同即使签订也不一定必须有效,完全有可能出现无效、效力待定或可撤销等法定情形。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合同中如出现当“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情形下却免除一方责任的条款无效。因此,大家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可能免除一方责任的条款一定要事先评估其合法性,否则有可能因为违法而无效。另外,根据《民法典》第507条规定,即使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效力。因此,合理设置争议解决方法,合理选择争议解决机构等就显得尤其重要。

合同履行应关注的重点

合同订立目的在于履行,合同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关键。任何一份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还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除此之外,《民法典》第509条第3款还特别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由此也充分体现了绿色、环保的立法理念。

合同履行除了遵循上述原则性规定外,还需要重点关注可能出现的以下情形:(1)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的补救。当合同出现质量、价款、报酬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尽可能通过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明确;如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仍无法确定的,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强制性国标、推荐性国标、行业标准或通常标准履行;价款不明确的,按履行地市场价或政府指导价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2)电子合同标的交付时间。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通过电子合同进行交易已十分普遍。由于电子合同与传统书面合同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大家要熟悉电子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当电子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载明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3)情势变更情形。“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法定情形。当“情势变更”情形出现,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如无法协商,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如何变更和转让

由于市场变幻莫测,完全有可能出现签订合同时无法完全预测的情形,故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属于常态,《民法典》第543条明确规定,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想变更合同,必须要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时要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把变更内容进行明确,否则当出现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时,根据《民法典》第544条规定将被推定为未变更,则只能继续按原合同履行。

合同转让包括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两个方面。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另外,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但无须征求债务人同意;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转移与债权转让的法定要求则完全不同,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显而易见,《民法典》就债务转移作出了完全有别于债权转让的规定,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权益,防止债务人转移债务权利的滥用。

合同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

不是每一份合同都得到全面的履行,如一方当事人出现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将面临违约责任的承担。《民法典》第577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继续履行”是指要求违约方继续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逾期履行的,则守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继续支付。“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违约方应通过一定补救措施以实现合同目的,如:交付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则违约方应承担修复、重作、更换义务等。“赔偿损失”是指当一方违约,且已经采取继续履行或补救措施后,守约方还有其他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如:交付产品质量存在缺陷,违约方修复、重作、更换后,还需要对守约方因此造成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另外,《民法典》第585条还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需要注意的是,约定的违约金不宜过高,因为一旦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然也不宜约定过低,如果违约金过低很难起到对合同正常履行的保障作用,另外如果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适当增加。《民法典》第586条还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通过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但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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