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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杀候鸟,开庭审理第一案
来源:九江政法微信公众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4-13 浏览字号:[ ]
来源:九江政法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0-04-13

每年冬天

大量越冬候鸟向南迁

在鄱阳湖聚集

对于候鸟们来说

这是它们的家

可却总有不法分子

为了一己私利

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最终自己变成“笼中鸟”

4月9日上午,鄱阳湖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浦某山、闻某保、刘某荣、左某毛四被告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据悉,该案是永修县人民法院设立鄱阳湖环境资源法庭以后,对涉鄱阳湖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以来开庭审理的第一起跨行政区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也是该法庭审理的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院对此案件高度重视,由党组书记、院长熊杰担任审判长,两名员额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两名副检察长、两名员额检察官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参加庭审。

疫情防控期间,按照相关防控措施要求,看守所在押被告人不能提押至法庭,为了此次庭审的正常开展,永修法院采用远程视频庭审系统,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进行同步网络庭审直播。

2018年12月,被告人浦某山、闻某保、刘某荣、左某毛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江西省九江市某湿地保护区范围,通过制作毒鱼饵(将捕捞的小鱼背部剖开,再将呋喃丹塞入小鱼体内)及拌有呋喃丹的河沙的方式,多次非法猎捕、杀害数只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名义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浦某山、闻某保、刘某荣连带承担因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53.05万元,判决被告人左某毛连带承担其中的人民币49.3万元,并要求四被告人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庭审过程中,法庭依法对4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部分分别进行了调查,在庭前会议期间检察机关提交了本案有关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及相关事实均持有异议。

鉴于案件重大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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