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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偷鸡不仅会“蚀把米”, 还会获罪入狱…… ![]() 案情回顾 ![]() 夜深人静,本该是安然入睡的时刻。然而,积习难改又重操旧业的张某某却趁月黑风高、四顾无人之时疯狂“偷鸡”……2023年12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张某某用帽子、口罩伪装后,携带手电筒、蛇皮袋等工具在都昌县多个乡镇盗窃老母鸡。仅一年时间内,张某某盗窃多达20次,盗得受害人散养土鸡176只(后经鉴定价值约1.5万余元),盗窃所得的土鸡被张某某出售给家禽店及自己摆摊出售牟利。 2024年12月,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都昌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5年1月,都昌县检察院以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依法向都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张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勿以恶小而为之!勤劳方能致富,守法方得心安。“小偷小摸”绝非“小事”,切莫心存“数额小就没事”的侥幸心理。请时刻敬畏法律,恪守道德底线,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切勿因一时贪念,付出惨痛代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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