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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惩防并举!做实校园欺凌案“后半篇文章”
来源:修水公安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23 浏览字号:[ ]
来源:修水公安 发布时间:2026-01-23

“我年龄小,不用担责”“我是未成年人,法律奈我何”,这些曾让欺凌者有恃无恐的借口,曾令受害者无助、让公众愤懑的论调,正随着2026年1月1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而成为过去。法治的盾牌愈加坚实,“年龄”不再是不能逾越红线的挡箭牌。法律条款的更新,标志着治理理念与机制的全面升级。近日,江西修水县公安局处理的一起校园欺凌案件,在依法处理后,构建了一套抚慰创伤、矫正行为、预防再犯的完整工作闭环。

在依法对涉案的两名未成年人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后,修水县公安局上杭派出所的工作并未止步。他们迅速启动“警-校-家”多元联动机制,将工作重心转向了案件的“后半篇文章”。



联动协同,凝聚共治合力


案件发生后,修水县公安局上杭派出所主动牵头,第一时间组织涉事学生监护人、学校负责人、班主任及社区干部召开专题座谈会。这不仅是一次案情通报会,更是一次深刻的法治教育与责任剖析会,旨在建立“一案一剖析”的警示教育机制。会上,民警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深入阐释校园欺凌行为的违法性质与严重危害,将法律条文转化为鲜活警示。会议着重厘清了家庭监护、学校教育与社会监督的各方责任,明确要求各方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共同筑牢预防欺凌的第一道防线。



双向干预,关注全体成长


针对涉事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上杭派出所进行了严肃而细致的教育谈话。谈话不仅明确指出欺凌行为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更聚焦于监护职责的缺失与孩子行为偏差的根源。民警责令家长切实履行监护主体责任,加强日常教育与品行关注,从源头纠正错误。这种“处罚+督导并重”的方式,旨在唤醒家庭教育的责任心,引导孩子重回正轨。

另一方面,对于身心受创的受害学生,公安机关展现了充分的关怀与温度。民警并未简单结案了事,而是联合学校专业心理老师,逐一上门家访,开展心理危机评估。他们耐心倾听,细致安抚,为受害学生提供持续的情绪支持与心理疏导,并制定个性化的心理支持方案,全力协助其恢复信心。同时,民警积极与受害者家属保持沟通,及时解释案件处理进展,安抚家属情绪,确保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与身心健康得到全程、妥善的维护。



长效机制,共建平安校园


此案的成功处置,是修水公安构建校园安全长效治理模式的一个缩影。从严厉惩戒到综合防治,从处理个案到构建体系,新法施行下的实践表明,案件的办结远非终点,它是对综合治理模式的一次检验。治理校园欺凌,破除以“年龄”为借口的侥幸心理只是第一步,建立一套长效、闭环的综合防治体系才是根本。法律的刚性惩戒必须与社会的柔性干预相辅相成。唯有公安机关、学校、家庭及社会各界切实履行共同责任,形成持续合力,才能将法律的条文真正转化为守护校园安宁、护航青春成长的强大盾牌。

下一步,修水公安将持续深化“警-校-家”联动,通过常态化法治宣讲、情景模拟教育与隐患排查机制,将工作重心前移,致力于源头预防。同时,不断优化从接警、快速调查、依法处置到后期跟踪、心理重建、回访评估的闭环流程,确保每一起欺凌事件都能得到彻底、妥善的解决,让校园真正成为让学生安心、家长放心的成长空间。法律的尊严在于执行,而法治的终极价值,正体现在对个体的深切呵护与社会关系的有效修复之中。修水公安的实践,正是这一价值追求的坚实基层实践。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1年以内2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年龄
从来不是违法行为的“免责金牌”
公正的惩戒
恰恰是为了丈量并守护成长的勇气
莫让“年幼”成为纵容错误的借口
法律的刻度
正是青春路上最可靠的界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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