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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使命
来源:江西日报 作者:江西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发布时间:2017-12-17 浏览字号:[ ]
来源:江西日报 发布时间:2017-12-17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深刻理解新时代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把握其根本要求,明确其着力点和创新处,才能更好地开展现代法治国家建设实践,为顺利有序推进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各项事业提供法治保障,实现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

  深刻认识新时代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意味着党和国家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领域的战略目标,意味着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全面法治化。在理念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通过国家顶层设计,全面厉行法治,从治理理论、治理目标、治理模式、治理制度等全方位推进。在内容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推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全领域覆盖的制度安排。在方式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党依法执政、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对国家和社会实施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的治国理政方略。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内容,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和基本方式,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首先,现代法治国家的本质,是在法治的框架下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只有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全领域全方位以法治的手段推进一体化建设,才能实现这个目标。其次,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由之路。公平正义构成了衡量和评价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基本价值尺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人类社会追求公平正义的历史进程充分表明,法治发展对于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再次,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无法外特权”的重要保障。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约束,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存在法外特权,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里,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本质特征,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为推进人类社会法治文明进程提供中国方案。法治与现代化进程密切相关,人类文明进程中现代化与法治化密不可分。随着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实现法治现代化的要求更加迫切。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坚持从中国具体国情出发,把握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规律,体现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担当和使命,为世界文明社会法治现代化提供中国方案。

  牢牢把握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依法治国是我国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针与策略,具有统领性,覆盖所有领域和人群,包括执政党。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执政党带头遵守和执行法律是依法治国方略对执政党的要求,是实现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和依托。国家治理的大量重要事务是通过政府的行政手段不断推进的。各级政府及其公职人员是否在“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指导下,按照法定程序处理行政事务,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全面依法治国需要通过党的依法执政和政府的依法行政来推进和实现,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程度越高,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程度也越高。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是总目标,法治政府是重点,法治社会是基础,三者相辅相成、整体推进,实现一体化建设,为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提供有力支撑。在建设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下,法治政府的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和关键。进入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必须更加优化顶层设计,各级政府必须进一步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做到公正文明执法。法治社会建设必须进一步强化和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在法治的轨道上,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价值引领至关重要。法律和道德是国家治理、社会运行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统一,要以宪法确立的法治价值为依据,保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引领全民守法。完善现有的各项法律法规,使法律法规更好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同时,在执法和司法中要体现道德价值观的要求,增强执法、司法人员的执法道德和公平正义观,厚植法治精神,促进严格执法、提升执法质量,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以良法善治彰显法治价值。

  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着力点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科学立法要求立法尊重法律发展的基本规律,体现立法技术的最新水平,保证立法符合法律的内在规律性。民主立法要求立法真正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意志,最大程度保障社会公众有效参与立法的权利,增强立法程序的公开性、公正性。依法立法,是新的历史时期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是立法原则上的一大变化。依法立法要求立法遵守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程序和授权界限,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立法职责。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根本前提,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和着力点。

  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法治政府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志,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工程和关键环节,严格执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在于通过严格执法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需要在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等社会普遍关注的主要问题上不断深化改革,在依法行政上不断深入。各级政府要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建设进一步抓牢抓实,以新技术进一步推动服务便民利民、办事依法依规、信息开放透明、服务优质高效。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不断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探索执法新机制新方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和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和关键,要解决司法体制改革推进过程中的制约性、瓶颈性问题: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加强改革的系统性、联动性,通过司法职务序列管理、人财物统管、职业保障等方面健全配套,形成符合司法人员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维护司法人员的职业尊严和履职安全保障,优化法治整体环境;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深化司法绩效评价,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强调司法职权配置的合理化;积极运用现代科技,加快科技化、信息化建设,探索和促进司法体制改革与科学技术的深度融合,提升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法治文化是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及其实践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法治文化建设作为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成为法治建设中的重中之重。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不断完善机制、创新形式,着力建设法治文化,使法治信仰、法治观念、法治思维、法治习惯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需要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夯实法治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努力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新亮点和新举措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全面依法治国是涉及面十分广泛的系统工程,任务繁重,需要加强顶层设计,统筹推进。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的成立,将提高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权威性和实效性,有助于实现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有机统一,促进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治体系的协同发展;有利于加强依法治国战略举措的顶层设计,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有利于深化改革,破除阻碍法治建设深入推进的体制机制障碍,持续不断地推进依法治国建设。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合宪性审查是推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依宪行政的重要举措,是一种在宪法层面对法制体系进行优化的顶层制度设计。合宪性审查是一项专门性工作,必须由宪法和相关法律所规定的专门国家机关依法进行,保证合宪性审查活动自身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广义的合宪性审查的对象涵盖了包括法律在内的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的行为、一些社会团体的行为等。推进合宪性审查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强化合宪性审查在程式化、制度化方面的刚性要求。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一项制度安排,将给社会带来深远影响。

  推行监察体制改革,构建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加强我们党对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把党执纪与国家执法有机贯通起来,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力量。通过组织和制度创新,赋予监察机关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这是一个全新的体制,是实现全面反腐制度化的具体举措。正在制定的国家监察法需要对监察的范围、留置的审批程序、使用条件、措施采取的时限等各方面作出严格的法律规定。这必将进一步推动反腐败工作法治化,体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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