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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夜视仪!非法捕捞无处遁形!
来源:武宁公安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23 浏览字号:[ ]
来源:武宁公安 发布时间:2026-01-23

碧水清波映两岸,鱼翔浅底绘生机

江河湖海孕育的渔业资源

既是大自然的馈赠

更是保障生物多样性的基石

然而

电鱼、毒鱼、炸鱼、违规网捕

等非法捕捞行为

正侵蚀着我们共同的生态家园

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

武宁县公安局

以“冬季行动”为抓手

创新运用科技侦查手段

持续强化打击整治力度

用实际行动筑牢水域生态安全屏障





近日夜间

民警开展水域巡逻防控时

通过无人机巡查结合夜视仪观测

发现在县工业园区桐林村附近水域

有一艘小型船舶正在违规作业

形迹可疑

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核查

靠近船舶后发现

船上人员黄某某正使用渔网

进行捕捞作业

遂当场对其实施控制

并依法对船舶及作业工具进行全面检查

现场查获作案工具船舶1艘、

禁用渔网5条

同时收缴小餐鱼等多个品种

野生渔获物一批

经现场称重

渔获物总重量达34.95公斤

经进一步核实

该捕捞的水域

属于庐山西海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

保护区范围

严禁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作业

黄某某在保护区内使用禁用渔网捕捞野生鱼类的行为

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经讯问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

对其非法捕捞的犯罪事实

供认不讳

并于当日

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1月14日

该案侦查终结

成功移送审查起诉






近日,武宁县公安局对辖区违规垂钓、非法捕捞重点水域开展不定时巡查,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犯罪,累计出动船艇58艘次,出动警力140余人次,发动组织群防群治力量120余人次,巡查重点水域700余处,查处非法捕捞刑事案件3起,抓获嫌疑人4人。

法律小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守住法律底线

共筑水域生态防线

让我们携手并肩

抵制非法捕捞行为

守护碧水清波

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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