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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反家暴!江西出台全国首部《决议》
来源:新法治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22 浏览字号:[ ]
来源:新法治报 发布时间:2023-08-22

人身安全保护令

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

8月18日上午

省政府新闻办

省人大监察司法委联合召开

《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

制度贯彻实施的决议》

(以下简称《决议》)新闻发布会

据悉

该《决议》是全国首部

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贯彻实施的重大事项决议



七年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634份


201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专章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悉,该制度创设七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及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634份,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织起了法治“防护网”,有力保护了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但实践中发现,该制度贯彻实施中仍存在一些难点、堵点问题亟待解决。


省人大常委会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专门就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作出决议,对于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作用,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决议》,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动告知

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决议》由导语和十条内容组成,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办理、送达、执行等各环节,以及机制建设、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等有关工作。”会上,省人大监察司法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决议》规定,法院要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绿色通道”,在立案大厅或者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导诉服务。《决议》明确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妇联等部门单位的主动告知义务,其在接受涉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求助或者处理婚姻家庭纠纷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要及时干预并主动告知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决议》规定,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要在24小时内向当事人送达,同时送达当地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也可以视情况送达当地妇联、残联、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


为年老等无法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当事人代为申请



据介绍,《决议》对有关部门的协助执行义务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公安机关接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警后,要及时出警并制止违法行为,救助、保护受害人,将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及时通报法院。妇联、村(居)民委员会、学校等相关单位要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进行定期回访、跟踪记录;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要帮助受害人及时与法院、公安机关联系,必要时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等。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是妇联组织的重要职能。我省将通过全省妇联信访窗口和12338妇女维权公益热线,妥善接处家暴求助,指导受家暴妇女收集证据,主动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支持、引导受害妇女依法维护权益。在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依法履行代为申请的职责。对于家暴受害人请求调解家庭矛盾、制止暴力行为的,及时上门,协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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