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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超载驾驶妻子名下车辆出车祸 妻子要担责吗?
来源:封面新闻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3-28 浏览字号:[ ]
来源:封面新闻 发布时间:2019-03-28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丈夫驾驶登记在妻子名下的车辆,超载搭客出车祸后被认定负全责。那么,在事故中受伤的乘客要求赔偿时,法院可以执行其妻子的个人财产吗?3月28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成都邛崃法院获悉一起案件,法院判决由其丈夫个人承担,其妻子不必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执行妻子的个人财产。

  2016年4月27日上午,杨俊功开着登记于妻子名下的小轿车出门,在原本总共只能搭载4人的小轿车里,满满当当挤了包括曾亮民在内的7名乘客。从蒲江前往邛崃方向的路上,意外发生了。由于杨俊功操作不当,车辆突然与边沟刮擦翻倒,造成曾亮民等车内6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杨俊功承担全部责任。

  车祸发生后,经过诊断鉴定,曾亮民受伤最为严重,为五级伤残。事后,曾亮民将杨俊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根据法院判决,杨俊功应赔偿曾亮民的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不久后,由于杨俊功并未按时支付,曾亮民再次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扣划了杨俊功在邛崃市宝林镇交纳的保证金和建房款4万余元至法院指定账户。此外,他并无其他可执行财产。为了挽回曾亮民的损失,法院对事故车辆所有人——杨俊功的妻子做了工作。最终,其妻自愿以其在保险公司获赔的保险赔偿3万9千余元用于赔付丈夫的执行案件。

  对于该案判决,法官作出如下解释。该案中,丈夫犯错,并不能执行其妻子的个人财产。杨俊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合法取得驾照,虽然他驾驶的汽车所有人是其妻,但是其妻对于这起交通事故并无过错,杨俊功作为侵权人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所以不存在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但是,从汽车保险角度出发,无论发生事故时驾驶人是否为汽车所有人,如果事前购买保险,在没有明显违反事前约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追索保险理赔过程中,法院考虑被执行人情况给与了司法援助,在追讨保险中起了重要作用。(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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