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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烟火”扰清明
来源:九江中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08 浏览字号:[ ]
来源:九江中院 发布时间:2024-04-08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20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同其家人前往乐园乡北畈村洪岩洞祭祀还愿,途径某副食店时购买了2桶烟花和2挂鞭炮。抵达洪岩洞寺庙后,被告人徐某某使用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点燃了其摆放在洞口处的两桶烟花,烟花点燃了洪岩洞上方的山林,从而引发山火。经鉴定,过火林地面积80.9370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为0.3516公顷,其他灌木林面积18.2904公顷,其他无立木林地面积62.2950公顷。

  考虑到被告人徐某某年事已高且身体状况不佳,出行不便,长江干流江西段环境资源法庭将庭审现场“搬”到被告人所在村组,巡回开庭审理此案。

审理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因拜佛点燃烟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徐某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时,判令其赔偿相应的因失火造成的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在在新闻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温馨提示


  清明将至,借追思故人、扫墓祭祖、缅怀英烈之际,人们会以燃放烟花爆竹、点蜡烧香、焚烧纸钱等各种方式祭拜祈福、寄托哀思。这些行为都极易引发火灾,尤其是山林中的草木,一旦遇到明火就可能引发火灾,火势往往难以控制,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若过火达到一定面积,还可能构成失火罪,将面临刑事处罚及民事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结果加重犯)】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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