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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新规“亮剑”!五被告人获实刑
来源:庐山市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16 浏览字号:[ ]
来源:庐山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4-04-16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已成为社会共识

稚龄小儿亦能琅琅上口

但现实中仍有一些人酒后开车

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施行后,截止目前,庐山市人民法院共审结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12件12人,其中判处实刑的5件5人,实刑率41.67%。


2024年1月15日中午,被告人高某某和朋友在位于庐山市某土菜馆吃饭时,高某某喝了白酒。饭后,高某某被朋友送回家中休息。晚上高某某在家中吃晚饭时,又喝了一瓶啤酒。当晚20时30分许,高某某驾驶赣G**号小型汽车从家中出发,沿秀峰大道、庐阳大道,往白鹿加油站方向行驶,行驶至庐阳大道车站路段,被庐山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测试,高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49mg/l00ml;经鉴定,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1.18mg/l00ml。高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不适用缓刑。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条链接

醉驾入罪标准提高了?

从“80”到“150”,有人认为醉驾入罪标准提高了,喝点小酒再开车没问题……这些都是错误的!

注意!低于150毫克/100毫升可以不立案是有条件的!要限于“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但凡有下列第十条规定中的任一情形,从重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醉驾型”危险驾驶是否会被判处实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哪些情况下可以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一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宽处理:

(一)自首、坦白、立功的;

(二)自愿认罪认罚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

(四)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法官提醒

新醉驾《意见》规定了因酒驾、醉驾曾受过处罚等十五种从重情节以及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情形,在保持惩治酒驾醉驾力度不减的同时,充分考虑醉驾的动机和目的、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等具体情节,对情节轻微的初犯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也对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情节予以从宽处理。本案中,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虽略微超过180毫克/100毫升,但依照《意见》相关规定,仍不适用缓刑,故依法对其判处实刑。

生命无价,酒后禁驾。请广大群众心有所畏、行有所止,共同筑牢拒绝酒驾醉驾的坚固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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